更新时间:2023.06.21
司法实践中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组织”行为认定存在一定的分歧,该行为应当是犯罪集团或团伙为了实现牟利及其它特定目的,有分工有协作地领导、策划、指挥以及帮助他人非法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或者是帮助“蛇头”拉拢、引诱、介绍偷越者的行为,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该罪的立案条件是: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2、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3、偷越国边境次数大于3次; 4、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而偷越国边境; 5、有其他关于偷越国边境的其他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 (1)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2)实施违法行为后偷越国(边)境的; (3)在偷越国(边)境时对热潮人员施以暴力、威胁手段的; (4)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恶劣影响的; (5)有
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越境(边境)人员犯罪:1。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责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3。客观上表现为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放行伪造、变更护照、偷渡的
偷越国(边)境罪需要以下犯罪构成: 1、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限于海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3、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的正常活动; 4、客观方面由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
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偷越国(边)境人员的行为。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放行知道自己是越境人员的,应当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二、渎职犯罪案件 (二十八)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415条) 放行偷越国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1、偷越国(边)境达到三次以上、屡教不改的;2、实施违法行为后偷越国(边)境的;3、在偷越国(边)
偷越国边境罪相关司法解释: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
个人置换的债务必须是依法可以进行置换的,合法有效存在的债务,且债务人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才能依法进行债务置换,具体情况为: 1、债务置换是债券持有人作出决定卖出一个或多个目前所持有的债券,以交换其他被认为是相同或类似的市场价值的债券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