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02
仲裁的四项原则是: 1、公平合理原则: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全面、客观、深入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包括纠纷发生的原因、发生的过程、现状及各方的争议所在等; 2、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依法享有独立仲裁权,不受行政机关、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原则的补充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基础或根据,没有犯罪事实,就不能成立犯罪,更谈不上量刑。贯彻量刑以犯罪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必须做到:(1)查清犯罪事实;(2)确定犯罪性质;(3)分析犯罪情节;(4)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刑
证据裁判原则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内容如下: 1、有犯罪事实,但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不得定罪,法官个人知悉的有罪事实,不能作为判决有罪的依据; 2、无犯罪事实,但有伪证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需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设区的直辖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多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各级仲裁委员会
关于劳动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定如下: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一般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仲裁时效中止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等原因仲裁时效中断
劳动仲裁法是为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制定。
法律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绝对禁止适用类比,但不禁止扩大解释,以刑法的明确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不能以类比或类比解释为犯罪论处; 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将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
劳动仲裁的裁决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 1、男女平等原则。原则上均等分割。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在制定立法的时候应当体现以下的原则:依法立法的原则、民主立法的原则以及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具体来说,首先立法活动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