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5
1.植物人。2.昏迷,临床确认为可恢复者。3.痴呆。4.严重智力障碍。5.双目失明。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7.缺失一侧眼球。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蔌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定不可恢复者。
不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情形包括: 1、采取未超出诊疗规范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或患方不配合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双方当事人对医疗事件的协商处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区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市卫生局局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件,可直接向市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四肢肌力级(二级)以下(含级),临床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形为: 1、有因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过失导致医疗纠纷的行为; 2、需要有医疗损害结果的发生; 3、双方当事人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4、双方共同向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提出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的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的,患者及其家属就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的情形如下: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
关于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情形,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主观上,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客观上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
主体条件,构成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观上由于过失,客观上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构成医疗事故所需的构成要件有: 1、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 2、患者发生了损害事实; 3、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或技术上的失误; 4、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
构成医疗事故罪有下列行为: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