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
《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会权限主要包括: 1、召集股东会会议; 2、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3、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4、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限。
公司法中变更董事的相关规定: 1、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第三十七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
董事长的职权有: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执行董事的职能如下: 1、执行董事代替公司董事会行使职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并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4、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在规模较小的公司无法设置董事会的,设一名执行董事,职能即相当于履行董事会,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报告工作;可以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制定财务预算及决算方案等等,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还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可兼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不一定是股东。因为执行董事是公司内部,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决策的机关,其选任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是由公司股东选任或者派选,也可以由股东担任。而股东的职责最重要的是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而其他的经营事务一般不插手。
执行董事可以不是股东。 《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条第二、三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
执行董事能够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职能。所谓执行董事,又称经理(管理)董事,是指除了参与董事会的经营决策还兼任公司经理职位,负责公司业务执行公司董事。
当公司的规模比较小,设立董事会麻烦的时候,执行董事就代替的出现了。执行董事也是公司的职员,其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它是指参与经营的董事,本身作为一个董事是参与企业的经营,执行董事也称积极董事,指在董事会内部接受委任担当具体岗位职务,并就该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