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诉前财产保全可以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进行,但仅适用于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诉前不是必须要做财产保全的,这一般适用于情况紧急的情形,如还未起诉时就发现对方要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财产保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财产保全后提起的诉讼请求具有
关于民事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的认定为:法院在诉前保全中所作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规定在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将会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的紧急情况下,其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1、不一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2、在诉讼的过程中,原告担心自己没有提起财产保全,对方将财产偷偷转移走,这样自己就算胜诉,也不一定能够拿到属于自己的钱。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
诉前财产保全法律规定如下:1、适用的前提是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启动方式,只能依当事人申请启动;3、担保,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4、管辖,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并不是诉前必须做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遵循自愿原则。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
诉前财产保全的处理是:向人民法院递交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同时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和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受委托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材料,如合同书、有
财产保全保费指保全费,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数额。 指担保费的,当事人之间未在合同中对该类费用的负担作出约定的情况下,保全担保费用应当由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条件有: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一)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二)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三)由利害关系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