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5
房屋租赁合同中可以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租赁房屋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是无效的。
1,若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其他租赁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的办法:当事人双方可以经协商一致后,在合同条款中载明“合同发生纠纷后,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挑选被告住所地、合同实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则。 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原则上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的,可以从其约定。但是双方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管辖的手段来排除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中已作明确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法院的确定是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若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有专属管辖权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条款是无效的,约定的管辖法院是没有权利进行管辖的。若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到房屋所在地的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是专属管辖。 法律规定属于专属管辖的情形有: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
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当租赁合同是因租赁物的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赁方式、租赁物的维修等涉及到出租人的义务时的纠纷时,则依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2、当租赁合同是因欠付租金而产生的纠纷,则涉及到承租人的义务。如果对此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不是专属管辖。租赁当事人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时根据其在合同中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交由纠纷所在地法院、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