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29
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劳动仲裁,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后,法院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只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是到审理法院审判程序的劳动案件,一般都是争议比较大的案件,所以,一
劳动争议能够适用仲裁中的简易程序,但仅限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简单争议案件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争议案件,此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并可在庭审程序、案件调查、仲裁文书送达、裁决方式等方面进行简便处理。
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的其他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事实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较大的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认为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等。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的一审,所以二审案件或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受理的案件都不能用简易程序。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具有盲、聋、哑这些身体机能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的一审,所以二审案件或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受理的案件都不能用简易程序。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具有盲、聋、哑这些身体机能残疾的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 (1)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不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设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为便于审理案件而临时性派出的法庭。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二)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
简易程序一般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发现有不适当适用的情况还有可能转为普通程序。采用简易程序,法官通常会在开庭审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第一,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发回重申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简易程序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适用。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目前只能适用普通程序; 第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