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3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有:1、规定在《合同法》中,要求格式合同提供方要提醒对方注意格式条款,不得免除自己或加重他人的责任,这样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对格式条款内容出现争议时,按照常规理解来进行解释;2、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商家不得以格式
格式合同有下列法律规定: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
《民法典》规定免责条款合同或格式条款在符合法定有效条件下是有效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免责合同或格式条款是否有效,要依据合同或者条款的内容而定,如果条款是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保证合同的形式有:主从合同的形式,主从条款的形式,保证人单方出具担保书的形式,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的形式。主从合同的形式就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单独的保证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人单方出具担保书的形式即保证人向债权
格式合同是指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也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非格式合同是指格式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是指合同双方或者多方签订合同是充满随机性,并没有采用现有的固定格式的合同。
格式合同的限制性规定有,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具有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本人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等行为的,格式合同是无效的。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有《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
格式合同的特点: 1、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即条款是由一方预先确定的; 2、稳定性和重复性; 3、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即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且包含合同的一般条款; 4、客观性和科学性,由专业人员经实践后总结制定的; 5、不公平性,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条款通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有: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以合理的方式要求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说明;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责任,增加责任,排除主要权
要式合同与格式合同的区别如下: 1、要式合同是指依法具有特定形式的合同。法律规定必须书面签订的合同属于要式合同; 2、格式合同是指一方提前制定合同条款,另一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 3、对于要式合同,虽然其形式必须合法,但其内容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