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9
行政处罚的特征是: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的方式是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处罚的原则包括公正、公开原则、合法合理原则等原则。
合法的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有以下这些: 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已经客观存在。 2、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性质,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3、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是当事人在场的,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也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适用原则具体如下: (一)处罚法定原则;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三)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六)救济原则; (七)处罚追究实效原则。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处罚听证会的结束时间,但规定听证程序是由行政机关在听证前七日通知当事人,然后听证当天由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再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的活动。
当事人并不是必须亲自参加行政处罚听证的,行政许可法并没有要求当事人必须本人参加听证,参考行政强制中听证程序的规定以及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律原则,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行政听证程序包括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等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责令停产
行政处罚听证可以委托代理人。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有四个程序。具体如下: 1、立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调查取证。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行政处罚的时效规定:一般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是二年,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处罚时效是五年。
强制措施不适用听证程序,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具有紧迫性,不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