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4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确定管辖法院时,运输合同履行地应为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合同履行地应为运输始发地、目的地。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或者标的物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在我国法律中的规定是各有不同的,不一样的合同具体的履行地点也是不一样的,如何能更好的确定合同的履行地更需要相关的法律的规范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在确定管辖法院时,运输合同履行地应为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运输合同中的履行地确认一般是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这两个地方是运输合同履行地的默认地点,而履行地点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和接受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履行地点如果约定不明确的,给付货币应当是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因此运输合同中的接受货币一方也可
履行地不明的,如果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则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是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是即时结清的合同,以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
履行地不明的,如果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则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是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是即时结清的合同,以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
运输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是:运输合同纠纷可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或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可以自行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
运输合同中合同履行地不明的履行地一般确定为运输始发地、目的地。通常运输合同中应写明履行地点、期限及方式,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确定,但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一般认为运输合同的履行地为运输始发地或目的地。
合同履行地为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合同标的是给付货币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合同标的是交付不动产的,则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是其他标的的,则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的,按其约定; 2、无约定的,可协议补充; 3、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4、仍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