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7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若是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应当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如果能找到实际责任人的,则侵权责任由实际责任人承担;如果找不到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给予补偿。
工地高空坠物的危害责任,相应的建筑物的管理者和所有者应对这类事件进行积极的预防和管理。如造成相应的高空坠物伤害到他人时,这部份责任也应由其进行承担负责,赔偿这类人的损失。根据规定,规则原则是责任倒置,若不能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实施高空
一楼高空坠物不需要承担责任,法律规定只要发生坠物伤人事件就必须要由肇事人负责,没有明确肇事者的就必须由所有的住户负责,但是一楼根本不存在肇事的可能性,所以一楼的住户就可以免于侵权赔偿责任。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应当由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建筑物使用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来免除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居民楼高空坠物砸车责任的依据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阳台防高空坠物措施有: 1、按时检查阳台,对于花草等容易坠落的物品尽量避免放在阳台; 2、不乱丢物品,包括小物件或者家庭垃圾; 3、及时购买高空坠物保险,做到阳台的安全保障。
高空坠物造成损害的,物业应当受到处罚。民法典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坠物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
高空坠物险限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房屋内的物体因发生高空坠物事故,这里所指的物体包括被保险房屋、房屋专属天台及专属庭院内的物体,以及被保险房屋内所使用的空调的外机,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高空坠物的危险性是:严重威胁到人的生命安全,即使不是被击中的不是人群,而是其他个人财产,比如汽车,也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高空坠物的伤害还是很大的,如果不是物业的问题而是住户的,就要查明并确认后进行赔偿协商,如果不融洽可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