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0
离婚诉讼通常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还有几种特殊情况如下: 1、对不在中国居住的人,宣告下落不明或者失踪的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
可以在原告户口所在地起诉离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
公民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的,另一方提出的离婚案件可以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其中一方提出
在一定条件下,是能在原告户口所在地起诉离婚的。法律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有: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法定特殊情形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外地户口起诉离婚可以不用回当地。异地起诉离婚的管辖法院是: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
起诉离婚一方不在本地,法院会启动公文送达,若被告在指定日期内不到庭应诉,法院将做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如起诉离婚的,一般以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准。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女方户籍所在地起诉离婚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
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在另一方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法院起诉。存在特殊情况,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离婚,但是不能再其他地方起诉离婚。
如起诉离婚的,一般以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准。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离婚不是必须去对方户口所在地。夫妻双方均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且没有证据证明一方离开达一年以上,此时想要离婚一方应当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被告经常住所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此处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在某一地连续居住达一年以上,则认为该地是该人的经常住
一般情况下,需到对方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
起诉离婚不一定要回户口所在地。夫妻离婚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去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等情形,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当事人要起诉离婚的,本人户口本所在地的法院一般没有管辖权,需要到对方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有以下情况的,才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不在中我国领域内居住; 2、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