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31
国有土地取得的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
集体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配拨、联营、入股。集体建设用地的配拨是由集体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让渡,用于乡镇企业建设、农民建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集体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他人共同兴办企业。集体与企业单位应当订立联营合
村委会无权征收土地。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是无效的,因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因此不可以用来抵押,除此之外,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都不可以进行抵押。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般不可以抵押,但部分地区已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后可以依法设定抵押权。
并没有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年限的法律规定。一般分到的农村宅基地,只要符合使用宅基地的条件,是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但是,满足可以回收的情形时,宅基地使用权会被回收。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房屋用地使用权包括的内容有:对房屋用地的独占权;房屋用地建房、建其他建筑物及设施的支配权;种植林木、花草、蔬菜的使用权;附随房屋出让房屋用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可以继承。因为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继承了房屋,则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是: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人身属性;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具有限制性; 3.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姓名可以变更。用地者需要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证明材料,根据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权属并进行地籍测量,审核通过更换土地证书。
有农村户口且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