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9
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方可能违约不履行合同的情形,或着已经履行,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情形的,合同的另一方可以行使抗辩的权利,以保障自己的权利得到正确的行使。依据的法律规定抗辩权主要分为三种,具体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抗辩权的权利为: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时候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债务人抗辩事由具体如下: 1、被告抗辩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 2、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即请求权曾经发生但因清偿而消灭。 3、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 4、被告抗辩原告的资金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 《民法典
先履行抗辩权认定效力为有效的情形为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当事人应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债务的和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分别如下: 1、后履行抗辩权,即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尚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可以据此拒绝履行; 2、不安抗辩权,即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
债务人的抗辩权转让人的规定为: 债务转让的,新的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转让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不同意的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认定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如约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可以暂时的延续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但并不是消灭其请
债务人的抗辩权有: 1、转让时设定的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在债权转让时能够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对抗新债权人。转让时设定的抗辩包括此时能够对抗原债权人的所有抗辩; 2、债务人转让与合同产生的抗辩权。债务人认为债权转让的基本行为转让与合同无
根据不同情况行使合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未按顺序履行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有权在对方履行前拒绝履行要求。当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一方未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要求。先履
债务承担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可以在债权人行使其债权的时候行使,抗辩权是指妨碍债权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债务转移的,新的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其债务; 但是,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则可以中止履行其债务。
在法定的情形下债务人也有不安抗辩权。债务人在具备下列条件时就可以使用不安抗辩权: 1、当事人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
债务人享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