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2
过继子女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法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养子女成年有赡养能力后,无需对亲生父母尽到
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那么继子是有继承权的。 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时才等同于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拟制血亲的法律效力。
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继子女当然是享有继承权的,但必须成立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因此继子女也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而法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因此在收养关系合法有效成立之后
子女过继后,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和姻亲关系的,生母没有继承权;与继父母不能基于抚养教育事实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生母有继承权。在判定扶养关系时,应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认可程度、家庭生活的融入度、对子女的抚养支出等因素。
成年继子女如果与继父母存在抚养关系的,有继承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且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主要应指以下情形: 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
过继子女享有继承权。 拥有继承权的有:配偶、子女、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2、遗嘱继承人丧失
遗嘱继承不能剥夺代位继承的未成年孙子女的继承权,所谓代位继承,就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其晚辈直系血亲(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代替其父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正因为代位继承人,是代替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父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在现实生活中,应区别对待以下继子继承权不同情况: (1)未办理法定手续,仍与生父母生活在一起,未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未履行赡养义务的,实际上未形成赡养关系,无继承权; (2)继承子女与过继父母生前未同居,未形成抚养关系,过继父母死后以过继子
可以。没房产证能立遗嘱,写的遗嘱有效,只要将内容说明做详细就可以。若父亲遗嘱有明确说明房产归个人所有,别人则有居住权,无所有权,及不需要分给别人。遗嘱继承人拥有全部产权。可对该房产行使处理权。若遗嘱无效,则所有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第一顺位继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则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根据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而子女是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