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3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收入,具体包括如下: 1.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如工资、奖金、稿酬、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等。 2.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或受遗赠所得财产。 3.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其他
分居期间所得财产一般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夫妻双方没有离婚,那么分居期间就仍然是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没有约定财产的归属,夫妻各方及双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未婚同居后理财产问题的方式: 1、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但同居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双方共同财产,一般按照共同共有处理,若同居关系产生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
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界定: 其一,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因为举行结婚仪式本身就有一种公开性。 其二,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当事人以夫妻名义购买住房的。
未婚同居后的财产问题应当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男女双方在同居中发生纠纷的往往是财产利益的分割以及所生子女的抚养等现实问题,这样的纠纷在本质上属于财产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一、财产纠纷问题: 同居关系破裂,则财产共有关系的基础即告消灭。如果双方在财产分割和债务偿还等方面不能达成协议,则势必产生纠纷。 二、非婚生子女问题: 同居期间未婚生育了小孩,分手后小孩归谁抚养、户口上哪方、抚养费、生活费等问题。 三、家庭
经济补偿夫妻共同财产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如果夫妻一方是申请执行人,且在双方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法院可以追加其配偶为申请执行人。如果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那么法院在执行中不得随意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需要确定被强制执行的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作为被
产品质量问题,责任划分如下: 1、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夫妻一方死亡的,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财产为其遗产,而应当先从家庭财产中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从中划出一半为生存一方配偶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加上死亡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为死亡一方的遗产。
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方的,如赠与方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另一方表示接收赠与并且赠与物已实际交付的,则赠与行为有效,不能撤销。 夫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一方擅自赠予他人侵犯了另一方的所有权,由此带来的损失,应由私自赠与财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问题: 1、对个人婚前财产的孳息在婚后取得的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对该问题的处理应以是否付出劳动为标准,来衡量婚前或婚后财产。如果婚后未付出任何劳动所得的孳息,应认定为婚前财产。 2、夫妻分居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