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2
满足以下条件的,过错方要给予离婚损害赔偿: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一方有重婚行为;一方与他人同居行为;一方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等其他法定情形。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范围如下: 1.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坏和间接损失,直接的财产损失包括配偶的人格权和身份权被侵害以后,身体健康相应地受影响或伤害,因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2.精神痛苦的赔偿。通过金钱补偿,可平复受害人精神创伤,慰籍其感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
人身损害纠纷中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相关认定规定包括: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如下:因夫妻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双方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据此提出赔偿请求。具体的赔偿方案由双方协商确认,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规定有: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
1、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有过错方。这意味着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所在的基层组织、单位既不能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也不得作为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即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责任的情形: 1、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 3、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4、重婚; 5、有其他重大过错。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是从以下方面认定: 1、行为人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2、他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他人人身权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离婚损害赔偿规定的内容具体如下: 1、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包含有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2、请求赔偿的情形主要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等。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