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3
我国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电信条例》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
反不正当竞争立案,报案人应当收集相关资料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等;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等。
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有: 1、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商业贿赂; 2、对在网上提供的产品进行不符合产品本身质量的虚假宣传; 3、对他人的产品污蔑、诋毁; 4、抄袭他人的产品。
网络上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网络为传播媒介的虚假广告、泄露商业秘密和侵犯名誉行为。侵犯网页著作权的抄袭和淡化行为。侵犯域名权的抢注和混淆行为。侵犯内容著作权的网络传播和复制行为。以链接为手段的深层链接和加框链接行为。
不正当竞争的取证方式包括:证据调查、知识产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行踪调查、企业资信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案方式为:当事人应当收集相关资料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应满足以下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混淆行为的认定。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 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
作为原告应该准备好诉状、原告主体资格证明和相关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申请立案,并且尽量提交对方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证据。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
不正当竞争取证的方式如下: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