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7
不能出庭作证的人有: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2、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 3、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不能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作证人; 4、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代理人。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与证人的地位相冲突,因而不能作为证人。审判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参与民事案件的检察人员。如作为证人,会影响案件的公正性,所
法庭上有下列人员: 1、负责案件审理和裁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的,只有一名审判员; 2、法庭开庭过程的文字记录人员:书记员; 3、案件的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 4、为当事人提供法
证人出庭作证的宣誓词是证人将如实作证,毫无隐瞒,如违誓言,愿接受法律处罚。 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在民事诉讼中是指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出庭作证,以口头言词的形式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如实向法庭陈述,并接受双方以质询的方式进行质
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人应当包括: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单位或者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只能以书证的形式出现,而不能以证人证言的形式出现。
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继承人、受遗赠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
证人出庭作证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证人作证的方式是出庭以言词的形式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 2、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3、证人证言必须依法经过质证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不宜作为证人的人包括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在刑事诉讼中,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人员不能做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