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20
行政处罚免予处罚的条件有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发现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该违法行为的。
不予执行行政处罚的情形: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或者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行政机关发现的等。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如行政违法行为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犯病的情况下实施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较轻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有违法记录,有30年的保存期限。虽然公安部门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属于行政处罚类案件,因此仍然适用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程序。属于一般治安案件的档案保存期限为30年。一般和重要的区分由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认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
符合下列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该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该违法行为的; 3、该违法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发现的。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 (2)免除行政处罚免予处罚是指因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事由存在,行政执法机关对某些形式上虽违法但实质上不应承担违法责任的人不适用行政处罚的行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况有: 1、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3、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
违法行为超过二年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则超过五年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一般两年后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