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在行政诉讼中所适用的证据规则的相关内容包括:被采纳的证据要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要经庭审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可以针对证据对对方发问。
行政诉讼有下列证据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八大类。但是证据要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以下这些: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诉讼管辖的规定:行政案件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经复议的,则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则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所可以使用的证据种类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包括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等。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交证据的,应当在法庭上提交,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依此过程供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审查核实。同时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措施多种多样,主要体现为如下几种: 1、查封,一般针对不能移动或难以移动的物品而采用的在相关物品上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形式; 2、扣押,一般针对容易移动的物品而采用的由法院提取、扣留相关物品的形式; 3、拍照,主要适用于
行政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
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前需要经过法庭的审查。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包括: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原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行政诉讼中的质证规则为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