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诉讼请求一般为请求确认某某为公司股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应当被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对于新加入的股东应当签发出资证明书。
确定股东资格的依据体现在各种形式的证据: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出资证明、实际出资证明等。 一般而言,应坚持以下原则: 1、公司章程记载具有确认股东资格的最高证据效力; 2、与出资证明和股东名册相比,工商登记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 3、
股东不可以提起人格否认之诉。有权提起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原告只能是公司债权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在股东对公司实施不当控制的情形下,剥夺对股东的有限责任保护,要求其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
股东可以提起人格否认之诉的。法人人格否认一般是指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控制公司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特定情形下,否认该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要求该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
隐名股东在请求确认其为公司股东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协议,同时需要注意若隐名股东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目的,如为规避法律禁止某些主体投资特定行业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则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诉讼请求应按下列标准确定:根据其起诉状的内容予以确认即可。且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的确权之诉的诉讼请求为,股东资格的确认、损害赔偿、诉讼费用的承担等方面。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诉讼请求确定方法:股东资格的确认以及诉讼费用的承担。具体要求如下: 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允许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2、不允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股东无权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
隐名股东能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在隐名投资的法律关系中,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材料记载的股东并不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出资要求股东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且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否则法院对其
隐名股东能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在隐名投资的法律关系中,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材料记载的股东并不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出资要求股东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且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否则法院对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