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7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 1、当事人对担保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当事人对担保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6个月; 3、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不得中止、中断或延长。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或者在合同中即使有约定也没有明确担保时间的,保证的期限为债务到期后6个月。如果在保证期间,债务人未认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超过保证期限的,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欠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不承担责任。有约定的按
民间借贷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一般保证的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具体应视情况而定。 担保人多长时间有责任,要依据担保的类型而定,如果是抵押物权担保的,只要主债权在有效期内,担保人就要承担责任。 如果是保证担保的,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的,保证责任为主债权履行期满后6个月。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的期限;如果债权人与担保人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是六个月,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担保方式中,还有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一般担保期限是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和规定的保证期内,债权人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内适用中断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和债权
1、6个月。在债务担保中,只有保证具体的保证期限,保证人和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限从债务履行期满后6个月。 2、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