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8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不是有偿合同。附条件赠与是指赠与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有偿合同是指合同一方享有约定的权利,需要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
赠与合同的特征:第一,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第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第三,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第四,赠与合同既有诺成合同的特点,又有实践合同的特点。
赠与合同订立的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善良风俗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法律并未规定赠与合同的履行期限,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
补签赠与合同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有效: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有: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是无偿合同,即不要求受赠人支付一定的对价;是单务合同;其主体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其内容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口头订立的赠与合同有效。赠与合同是不要式的单务合同,且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并未要求赠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词口头赠与合同是有效的,但在法律维权方面很难对口头的赠与合同进行保护。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赠与人的义务。赠与人有以下义务: 1、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赠与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并转移所有权。尽管在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但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
赠与合同的效力如下: 1、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有交付受赠人财物的义务。 2、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已将赠与财物交付受赠人,物权发生转移,应视为受赠人合法享有受赠财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依法成立的商铺赠与合同合法。享有商铺产权的所有人有权对其商铺进行自由处分,可以依法签订赠与合同。赠与商铺权利的转移需要办理过户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