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2
企业与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只能通过事实来证明,如果有证据不符合事实也是无效的。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
以他人之债务有效的成立为前提,第三人以担保之目的,对于同一债权人新负担与该债务于其承担时有同一内容之债务之契约,谓之并存的债务承担或重叠的债务承担,亦称债务加入或共同的债务承担。债权人不仅可向原债务人为主张,也可向新债务人主张,债务人与承担
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在加入债务人时,无需债权人同意,因为新增债务人,对债权人多了一层保障,有利无弊。但是债务人应当通知债权人。第三人加入债务以后,即和原债务人同样,
不一定都属于共同债务,下列债务就不属于共同债务: 1.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不一定是共同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下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并不全是共同债务。只有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认可,或该债务用于双方共同家庭日常生活、经营、投资等需要的,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并存的债务承担属于契约的一种,因而必须具备关于契约成立生效的一般要件。 2、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原债务的有效并存为前提。原债务如果自始无效或在承担契约成立时已归于消灭,则契约不生效力。原债务如果有得撤销或解除的原因,承担人仍不得代替债务人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借的钱,当然要共同签名,当然要共同还款,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
公司合并后债权债务关系转移到合并后的公司。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也就是说在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承。因为形式的变更并不影响债权债务的效力,第三人对基于对公司的信
连带债务要具备的连带关系是指数个债务人中一人发生非个人利益的事项,其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 连带债务,“按份债务”的对称。是指具有连带关系的多数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
银行与存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客户将其款项存入银行而使商业银行对其具有债款义务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存款人(客户)在银行开立账户存款,和银行间形成合同关系,银行是债务人,客户是债权人。 客户填写开户申请书、开立账户存款的过程,就是与银行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