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7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
优先购买权实践中常遇到的情况: 1、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出售房屋的,提前15日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共有人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期限是如果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可在十五日内明确表示购买的意向;如果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期限是是五日,未参与拍卖的,法院可认定为其放弃优先购买权。
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有以下规定: 1、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欲出卖作为租赁标的物的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于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的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购买的明确意思表示。
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与转让出资的股东必须同属一公司。 2,必须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3,要在转让股东通知后一定期限内行使。
股东优先购买权期限是收到转让股东的书面转让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且是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
当股东向外转让股权以及股东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时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是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因为没有破坏有限公司的人合性。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 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