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死刑缓期的复核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死刑的复核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
死刑复核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复核权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权利。是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核的权限。死刑核准权一直就在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复核的含义主要就是指被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需要经过高级及以上人民法院的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
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如果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如果,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建议主要有: 1、立法上,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法规。 2、在审理方式上引入“诉讼化”的审判方式。 3、制度上,建立健全检察监督和律师辩护制度。 4、在死刑复核的启动方式上向权利型转化。 5、期限上,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的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死刑复核特点: 1、审理对象特定;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3、核准权具有专属性; 4、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 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
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如下: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
死刑复核程序的流程为: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
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一般在三个月左右。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