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8
保证责任的期限应当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自行约定,当保证人和债权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保证期限则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的不能早于主债务届满的期限也不能与主债务同时届满。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
保证责任的期限以债权人与保证人的约定为准,债权人与保证人没有约定的,保证责任的期限一般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规定按照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在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一般保证责任应当通过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申请执行,但是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其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了其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在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当是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确认,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则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一般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
保证责任有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在保证合同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则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其保证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造成损失所要赔偿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