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交通事故管辖权的确定原则: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事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作
关于处理交通事故的管辖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
交通事故诉讼管辖范围: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赔偿,可以根据侵权诉讼原则确定管辖权。即在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起诉; 2、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造成损害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首先到达地、航空器首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
交通事故管辖法院确定的原则是: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 2.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
确定交通事故诉讼主体要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以及谁行为,谁负责的原则确定。针对道路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特点,确定诉讼主体通常认为应从运行支配以及运行利益的归属等方面进行确定。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较疑难复杂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一般以基层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关或者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全国性的重大复杂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管辖确定方式如下: 1.一般经过复议,无论复议机关维持决定或者做出改变决定或者不作为,都可以选择原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公司诉讼管辖可通过下列方式确定: 1、系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诉讼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发生劳动争议,一般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