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0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举证责任在诉讼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即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合理配置。举证责任的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谁应就何种事实负举证责任,以及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谁应当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不同类型的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所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各有不同,所以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要依据具体案件而行使相应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原则、公平原则。举证责任,又称“举证的必要”。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提出证据的义务。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
刑事诉讼中可以中止的情形,有如下几种:第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第二、被告人脱逃的;第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第四、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第五、作为原告的自
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 (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 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 (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 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 产品
举证倒置责任的特征是由侵权人负责举证;侵权人举证的目的是证明本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侵权人不举证的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一方是原告通常对某些原因承担举证责任; 另一方是被告对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定原告事实主张建立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举证责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撤诉的情形有: 1.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受诉法院通知之期间内仍未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能获受诉法院批准而仍未预交的;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申请撤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