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0
直接税务行政复议有关规定是: 1、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2、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复议申请过程中,可使用复议专用章。不予受理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
不能进行行政复议的行为有以下这些: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能进行行政复议,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进行行政复议,但可以依法申请仲
行政复议的流程有先由行政相对人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然后由复议机关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决定受理的,再依法进行书面的审查;最后及时地作出复议决定,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给各当事人;如果不予受理的,则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行政复议相关人有被具体行政行为影响权利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死亡公民的近亲属;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表人;申请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等。
行政复议前置(也叫复议前置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
(一)申请人。 1、凡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复议申请人。不是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受侵犯的,只能支持被侵权人提出复议,或者受委托作为代理人提出复议,或者向有关机关检举。 2、复
行政复议机关所进行的行政复议活动中的参加人包括有行政相对人,即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第三人,即除行政相对人以外的、其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行政复议是指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包括: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不服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确认决定的;以及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包括申请人,主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而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申请人,行政机关。第三人并不是行政复议中必须的。
1、性质不同。税务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2、管辖机关不同。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而税务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管辖。 3、审理方式和程序不同。
税务局行政复议管辖的法律规定有: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2、对税务机关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设立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3、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