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4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 一般以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没有约定的,从产生担保责任开始时计算,六个月。
债权抵押担保期限是根据主债务合同来决定的,抵押期限是自债权债务到期日起算。由于债权抵押担保是具有从属性的,抵押合同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无须特别规定,依照主债务合同作相应规定即可。
担保期限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约定为5年是有效的。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关于抵押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如下: 1、担保合同中有约定的担保期限的,按照约定的处理; 2、若是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存在约定不明情形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抵押担保不用约定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的方式有: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因此,抵押担保与保证担保作为不同的担保方式,不用约定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合同中约定抵押质押的担保期间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签订保证合同可以在合同
抵押担保期限不能约定,法律规定抵押担保期限是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抵押担保期间的约定是无效的,因为抵押权的存续期间由法律规定,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抵押合同不需要约定担保期限,因为法律明确规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如果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其抵押权的,则人民法院不再保护。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权利质押时需要签订质押合同,而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时,是可以约定质押期限的。法律没有对担保期限作强制性规定,因而担保期限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当事人对担保期限的约定只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时,才导致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