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03
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如下:如果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具有履行的先后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可能,可以据此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抗辩权的特点如下: 1、在行使请求权的前提下,不行使请求权,抗辩权不必行使; 2、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产生,约定的抗辩理由只能产生合同权; 3、抗辩权是私权
抗辩权包括当事人互负债务时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者不安抗辩权;以及诉讼时效抗辩权等。其中同时履行抗辩权中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而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中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五个:第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第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狭义的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有二: (1)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的功能则在全部或部分否认对方的请求权存在。 (2)是否主张不同。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
民事抗辩权的种类有: 1、一时性的抗辩权。包括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2、永久性的抗辩权。即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法律规定抗辩权很多种。合同履行时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权;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等等。在不同情形下适用不同的抗辩权。
依据《票据法》有关规定,票据抗辩切断制度主要包括: 1、对出票人抗辩的限制。出票人是创设票据权利义务的人,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大多是因为票据资金关系欠缺或者存在某种瑕疵,也可能是基于原因关系或票据预约关系存在的某种抗辩。对
票据抗辩切断制度的内容是: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抗辩切断是指阻断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3、其他内容。
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主要在于:对抗的内容不同;在是否需要当事人自行主张方面不同。对抗内容不同。抗辩的对抗内容体现在:对方的权利未发生,或者对方的权利虽然曾经发生过,但已因某种事由而消灭。而抗辩权是请求权的对抗权,其对抗内容体现在:虽然对方的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