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7
股权代持,又可以被称为“委托持股、假名投资、或者是隐名投资”,主要指的是实际的出资人和他人约定,以他人的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股权处置方式。在司法解释上,是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按规定来说投资权益并不等于股东的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不存在股东公司。公司分为两大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的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包括了一人有限责
保荐代表人实际上就是上市后备的企业和证监会之间的一个中介的角色,它相当于是计划上市企业的一个代表,代表其向证监会作担保推荐企业进行上市。 一般一家企业提出上市需求之后,首先就会选定有保荐资格的券商,然后券商会派出保荐代表人为企业做相关上市的
有限责任公司一定会有很多个股东加入进来,那么也就会存在股东退股的情况,但是股东想要退股也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的,有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股:1、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并且涉及的金额比较多的;2、公司五年以来连续盈利的,但是股东得不到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具体需要分情况来讨论。如果公司当中的股东,直接侵害了另一个股东的合法权益,这时候权益受到侵害的股东,就可以以个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需要注意,如果公司当中的股东,只是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这时候其他股东就不能够直
行政诉讼的主体一般是指,就实体争议依法参加到诉讼中来,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人。这里的人指的是,法律拟制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就本质来说,诉讼主体通常是指,实体法上存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或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
由于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从而产生了股东派生诉讼。 侵害主要来源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了规定,导致公司损害等。 股东派生诉讼要满足一定的程序性前提条件。 股东履行必要的前置程序,即请求。除因紧急情况,股东需诉前提
股东大会具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公司董事、监事的人选,以及这些董事、监事的薪资报酬,公司如果需要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组织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发行公司债券等,这些重大决议必须由股东会作出。股东大会的职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的处置方式。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事实上,在我国
股东表决权是否可以转让,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股东的表决权,原则上不能转让。股东表决权是公司的基本权利之一; 2、但是公司章程明确对表决权的转让进行了约定,则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进行表决权的转让,但表决权的转让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股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股东大会,主要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其实决定公司管理经营的重大事项的机构。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的权力机构,通常公司其它机构都由其产生并对其负责。股东大会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基本是一致。 股东大会的主要作用有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不是一回事,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而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