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6
1、在无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或以无效(呈过期)的仲裁协议为据作出的裁决 2、仲裁员的行为不当或越权所作出的裁决 3、以伪造证据为依据所作出的裁决 4、或裁决的事项是属于仲裁地法律规定不得提交仲裁处理的裁决等。
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7、因故意或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如下: 1、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以胁迫等手段订立仲裁协议的; 4、口头仲裁协议;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及争议发生前后以其他书面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协迫手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或者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等情形。
仲裁协议无效情形包括: 1、口头形式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标的为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等身份关系的仲裁协议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4、对仲裁纠纷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无效情形包括: 1、当事人订立的口头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协议约定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4、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主要规定了下列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
在下列情形下格式条款无效: 1、合同主体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违法、违背公序良俗;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 4、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排除、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