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4
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期间是: 1.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
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1、当债务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担保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2、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
1、当债务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担保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2、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
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期间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时间执行,没有约定的,担保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当债务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担保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连带担保责任有期限: 1、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有约定的按约定。
连带担保责任是有期限的。如果当事人依法约定了期限的,则按其约定的期限来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当事人未约定期限的,则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是担保的期限。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担保责任是有担保期限的。如果担保人与债权人在担保合同中依法约定了担保期限的,按其约定的期限来确定;如果未约定的,担保期限为六个月的有效期,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连带责任担保的特点有:连带性和同一性,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的,则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担保的特点主要是债务的连带性和同一性。即连带责任担保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因此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而对于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