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1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区别: (1)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以强奸罪论处。 (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有: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这里的“多人”主要是指3人以上。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首先,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其次,必须在公共
一、强奸与通奸有什么区别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
强奸罪的最低量刑是三年有期徒刑,这是在不考虑法定从轻或者减轻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强奸罪都是知明犯罪,不可能是过失犯罪,过失不构成此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强奸又可以称为“性侵犯、强制性交或者性暴力,它是一种在违背受害人的意愿,使用胁迫、暴力或伤害等手段,强迫受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妇女、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本罪的犯罪特征为: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是通过威胁、暴力、或
强奸罪的处罚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可分为以下三种,分别是: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
强奸罪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普通强奸,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第二种是奸淫幼女,是指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对于普通强奸,其行为主体一般为男性,行为对象为妇女,行为的内容是违背妇女的意志,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与其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