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3
撤销权的撤销事由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欺诈、胁迫等。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在成立撤销权的情形下,债务人的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均有权以自已的名义,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基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即归于消灭,并自始无效。
第三人撤销权一般都是发生在合同订立的时候,对于善意的第三人,在合同签订之后,一个月以内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利益的,该合同是无效的合同,第三人可以依法行使合同撤销权。
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债务人、与债务人为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利益转得人为共同被告。
合同撤销权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般是权利人行使。法定可撤销合同有:一方实施欺诈行为签订的合同;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签订的合同;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法定其
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应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行使。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或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
有权申请撤销婚姻的人应当在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 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是1年。订立的合同存在撤销的事由,而且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当事人要主张撤销合同的,则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在此一年的除斥期间没有主张的,则其撤销权消灭。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有以下情形:
合同当事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4种: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撤销权行使的时效规定: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 二、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可以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行使的时效规定: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 二、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可以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
合同当事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4种: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