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合同履行终止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有关事项,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有关的事项,并未对方保守商业秘密。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
合同履行中需承担的义务是: 1、全面履行的义务; 2、遵循诚信原则的义务; 3、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义务。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1、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2、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 3、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4、在双务合同中,债务人表示拒绝履行后,不得以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抗辩。
1、合同终止后,还应清理一切有关合同关系的手续,如负债字据的返还与注销。 2、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3)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4)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等
合同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
保管合同的履行中,保管人有亲自保管,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寄存人有想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如有瑕疵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有告知义务,为贵重物品的,有声明义务。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通常适用的举证责任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未履行合同义务这一行为,因为是消极的,所以很难举证。 因此,我们在庭审过程中,常常是由原被告双方分别举证自己是如何履行合同义务的,那么无法举证出自己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的这一方,就会
合同义务必须履行。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订立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当事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可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
先履行义务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需要先履行的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的内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合同签订后如果双方均未履行,可以协商解除该合同。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履行的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也可以按照当事人的合同中约定的处理方式处理。当事人一方不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