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7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
不批捕后还要监视居住的原因: 1.监视居住和逮捕都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形不同而采取不同强度的措施,当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也会相应地改变其刑事强制措施; 2.监视居住往作为批捕的替代选择,当符合逮捕条件,但存在特殊情形时,
《刑诉法》将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性质定位于逮捕的替代措施,根据《刑诉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采取监视居住措施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方面的条件: 1.符合逮捕条件。有关部门在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时,首先应当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本法
《刑事诉讼法》将监视居住定位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又具有特殊情形时才能适用监视居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这些特殊情形包括: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
不批捕后还要监视居住的原因是为了继续侦查。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就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不批捕后还要监视居住的原因是: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虽然是犯罪嫌疑人,罪行很严重,但是逮捕不适宜; (2)可能是孕妇,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也不适宜对其采取严厉的逮捕措施; (3)可能是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人的唯一的抚养人。
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批捕由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后,应当将和监视居住有关的法律文书、材料以及被监视居住人,交付被监视居住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由县级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
不批捕后还要监视居住的原因如下: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虽然是犯罪嫌疑人,罪行很严重,但是逮捕不适宜; 2、可能是孕妇,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也不适宜对其采取严厉的逮捕措施; 3、可能是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人的唯一的抚养人; 4
不批捕,还要监视居住的理由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虽然是罪行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但是不适宜采用逮捕;孕妇,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对其采取严厉的逮捕措施的。
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