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6
(一)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该项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 (二)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 (三)抗辩权的有效行使权是对请求权效力的一种阻却。 (四)抗辩权是永久性的权利。 (五)抗辩权没有被侵害的可能。
不安抗辩权的具体法律规定:如果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逃债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但需要及时通知对方。
不安抗辩权是合同解除的事由。不安抗辩权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解除的事由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
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后,合同履行期是否会发生改变有两种情况: 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
《民法典》没有规定先抗辩权和后抗辩权,只规定了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
合同的三类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
抗辩权的类型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三种: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另一方有拒绝给付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
抗辩权的权利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在民事诉讼中,所谓抗辩,是针对请求权提出的一种防御方法,是指当事人通过主张与对方的主张事实所不同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以排斥对方所主张的事实的行为。 我国有学者认为,抗辩可分为三类:其一,权利障碍的抗辩,即主张原告之请求权,基于特定的事由而自始
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后,合同履行期是否会发生改变有两种情况: 1、先履行方中止履行 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
履行中的抗辩权的权利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一方在另一方平等支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2、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相互负债,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当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有权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
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种类包括: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