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7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基本权利一般是指报酬请求权。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 (1)陈述权。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 (2)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3)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
债务人的合法权利如下: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 四、债权无效抗辩权。
法院指定的监护人的权利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能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实际出资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记名册内,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而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的具体全部权利,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索赔权、选举和被选举权、收益权、强制
1.显名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2.利润分配权。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
权利:对保险标的的检查、建议权;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时的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经被保险人同意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权;危险增加而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代位赔偿请求权;除合同有相反约定外,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
实际出资人对外是不享有公司法规定的权利的,实际出资人属于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记名册内,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但是如果有另外的代持股协议的话,这时隐名股东有权利,这种权利需要通过协议等方式确定实际出资人的隐名股东身份,为前提条件。
遗嘱执行人是指执行遗嘱内容,将遗嘱付诸实施的人。其权利包括:将遗嘱人的遗产清理登记并造册;保管各类遗产;依遗嘱的指定对遗产进行分割;发生纠纷时可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严格按法律规定和遗嘱的内容执行遗嘱。
居间人的权利: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