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0
1、办理房产证的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发票复印件; 4、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 5、商品房买卖契约; 6、维修基金发票原件; 7、契税发票原件; 8、抵押登记申请表。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上述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县级以上的政府若是需要对土地进行合法的征收,首先就要进行征收土地的公示,其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天,并从发布征收公示到发布最后的赔偿解决方案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
征地需要以下手续: 1、发布拟征地通告; 2、征询意见并组织听证;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 4、拟定征地方案并上报审批; 5、进行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 6、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7、根据意见修改方案并公告; 8、落实征地补偿
土地使用证的转让过户需要的手续如下: 1、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转让过户变更登记申请; 2、提交书面形式申请书; 3、提交转让合同、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材料; 4、完成变更登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一)出具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申请人为单位的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等材料补办。
1、原土地证或土地证明函原、复印件; 2、原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3、上交税务局土地增值税证明复印件; 4、提供土地评估报告; 5、规划办审定的航测地形图的红线图原件。
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有以下区别:土地征用没有安置补助费,土地征收有安置补助费;征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征收土地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收养需要办理的手续包括:收养人先到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公证人员审查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其经济状况等,最后制作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