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0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1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权力的债权文书范围是: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还款协议;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等。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权力的债权文书范围有: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等。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有: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债券的强制执行公证是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1.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2.
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具有三种法律效力: (1)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 (2)作为证据的效力; (3)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公司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公证的债权文书,通过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
公证的债权文书公司能要求强制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关的特殊职能。债务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书时,应当严格审查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的条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
离婚协议不属于可以强制执行的文书。法律规定,只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或公证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才属于是可以强制执行的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对方拒不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责令对方履行义务时使用的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