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8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不适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的,则法院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如果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则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只要原告起诉时,只要求被告明确,不要求被告正确。 因此即使被告主体有误也不属于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当然不得用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应当用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处理办法是: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被告不适格的情形要裁定驳回起诉。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中华
在起诉程序中如果发现原告主体不适格,则其处理一般是法院不进行受理,而在立案受理后发现原告主体不适格的,告知原告后,原告可以撤回起诉,若原告拒不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因此对于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况,需要根据
被告反诉原告可以针对被告反诉的诉状、证据,搜集用以反驳的证据,提交答辩,积极应诉。反诉目的具有对抗性,可抵消、吞并、排斥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会给原告一定的答辩时间,一并审理本诉和反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反诉与本诉的
被告不适格不是驳回起诉而是裁定不予受理。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法定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原告主体不适格,是指原告没有诉讼权利能力,或者与案件不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依法
对于行政诉讼中发现被告主体具有不适格的情形,则处理办法如下: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原告起诉被告原告证据不足的,可能会败诉。法院根据现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充分核实双方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合理性,会综合全案依法做出判决。若被告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则原告会处于败诉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