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8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一.教育行政措施。即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根据教育法,应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处理涉及特定相对人权益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有的教材上称其为“行政处理”。教育行政措施的发生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应相对人申请采取的措施,一是教育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采取的措施。
行政复议中止情形: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
行政复议停止执行的情形有: 1、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3、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一、执行中止的情形有: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2、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强制执行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可中止行政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申请人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有权进行处分,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暂缓履行义务,暂停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中止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
一、执行中止的情形有: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2、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其账户中的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所得的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以及代履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