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07
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是不可以继承的,仅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由继承人进行继承,相应的继承政策包括: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1、农村宅基地不可以强制拆迁,我国法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
现实当中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农村居民对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进行转让。 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 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转让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应该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的宅基地制度。进城落户的农民要自愿有偿的退出或者是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的审批制度。宅基地的基本原则满足一户一宅,未来可能会针对以前形成的一户多宅或者是宅基地闲置等情况,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是进行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
我国的民法典新增加了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新规定。农村存在着有很多宅基地,在建造房屋的时候需要使用宅基地。只有进行过确权的宅基地,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目前农村可以进行宅基地的确权。房屋作为不动产,该房屋的物权以登记为准。因此农村房屋确权的标准一般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
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步骤如下:第一、由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也就是现在在使用宅基地的人,领取由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第二、村民使用的宅基地还要当地村委会或者镇政府出具土地来源的证明。第三、当地的国土部门根据农民的申
1、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
农村宅基地不可以买卖,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但是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