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5
破产债务人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不一定都确定为共益债务。在债务人破产后,由于无因管理人并没有法律上或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债务人的财产受到损失; 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其所支付的费用应当得到补偿。但这种因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权,必须是在
破产债务人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不一定都确定为共益债务。在债务人破产后,由于无因管理人并没有法律上或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债务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其所支付的费用应当得到补偿。但这种因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权,必须是在人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有下列要求: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但是具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等情形的认不得担任管理人。
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没有资格担任破产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有: 1、清点遗产,制作遗产清单,遗产管理人对于由其管理或应由其管理的遗产应当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制作遗产清单,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便于遗产管理,防止遗产散失,便于计算遗产的价值及清算移交遗产,便于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随时查阅;
在我国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 1、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2、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3、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4、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上各国立法例,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一)法院主导型。即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处于主导地位,选任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在法院而不在债权人会议。法院有权决定破产管理人的人选而不受债权人会议的影响。债权人认为法院选任的破产管理
破产管理人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 1、与破产债权人及债务人有利害关系,具体包括以下情形: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
清算组的职责有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印章、账簿等资料;调查并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破产企业的管理事务、开支;决定是否营业;以及代表破产企业参与诉讼、仲裁等活动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