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15
1、两者的行为性质不同。离婚与无效婚姻虽然都是解除男女之间的关系,但两者有本质区别。 2、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离婚的原因发生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后,且不是因为婚姻本身违法,而是由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无效婚姻产生的原因在于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
无效的婚姻有以下几种: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婚姻的特征: 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 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它有
离婚和离婚无效的区别:1、产生的基本前提条件不一样,离婚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为前提,离婚无效自缔结婚姻之日前就不存在效力;2、产生的原因不一样,离婚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或者诉讼方法行使,离婚无效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行使。此外行使的请求权
可撤销的婚姻与无效的婚姻其实是一种法律上的分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得知,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只有一种形式,即为因胁迫而结婚。而无效的婚姻情形有:1、重婚;2、婚姻双方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在婚前就具有医学上不应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并
事实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是: 无效婚姻是指以下四种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婚后仍然没有治愈的; 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要件的男女在一起以夫妻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实施以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将不再是婚姻无效的条件。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可撤销婚姻撤销后才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
离婚纠纷的管辖:一般是被告住所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不在国内或失踪等,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被告作为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没有经
离婚时,家暴的认定:家庭暴力的主体施暴者一般是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大多数为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从客体来看,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
离婚协议只要是双方自愿签署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在民政局登记备案的,就是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规定:离婚协议书必须载明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意见。在实践中,常常因为离婚协议约定的不规范产
无效婚姻有:婚姻当事人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一方或者双方未到法定婚龄的。程序是经过人民法院判决的,确定当事人婚姻无效。无效的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1.人身关系方面: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2.财产分割方面:因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当事人自己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