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5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条件: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3、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4、已向被执
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方式如下:一般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探望权是可以通过由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的。
税务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一、纳税人欠缴税款; 二、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三、纳税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 四、代位权的客体必须适当。
迟延履行金的适用条件是: 1、适用阶段上的限定性。迟延履行金的支付只能发生在强制执行程序之中。 2、未履行义务时间上的限定性。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按期履行义务的时间标准应当依据执行名义的规定。 3、未履行义务内容上的限定性。被执行人是否履行了义
履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 3、双方当事人有先后的履行顺序; 4、先履行一方须证明对方已无法履行; 5、先履行一方
强制执行后不能撤诉。撤诉只能在宣判前进行,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被保险人因某种原因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是保险人代位权的前提。 2、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原因必须在保险事故范围内。保险人承担保险支付义务的原因与第三人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相互承担债务的; 2、后付款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不存在待付款的现实危险; 3、有履行义务的顺序,有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必须先履行相对无效; 4、先履行义务的证据。 不安抗辩权指应当先履行债务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市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有: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合同履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
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有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 四十、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等。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主观方面属于故意,是经单位领导机构决策,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 3、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权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利用职权”,是指利用单位